开栏的话 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促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检察日报》特开设“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专栏,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敬请关注。
系统梳理检察学的基本概念,厘清其内在逻辑关联——
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进一步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在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指出,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繁荣发展检察学的重要使命,而且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决策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系统梳理检察学的基本概念,厘清其内在逻辑关联,构建兼具科学性、自主性和实践性的检察学范畴体系,是推动中国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的
基本意涵
范畴反映学科研究对象之实体、属性和关系,是构建任何一门科学理论的基础性要素。当前,检察学正处于由经验知识向规范理论、由问题回应向体系构建转变的重要阶段。作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环节,范畴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提升相关概念表达的准确性和理论演绎的规范性,推动检察学学科走向成熟化、系统化。一方面,范畴的发展可使检察学知识逐步实现清晰化、结构化,将分散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可解释、可生成的理论系统;另一方面,构建统一的范畴体系,有助于厘清检察学与其他法学分支之间的学科边界,确立独立的理论指向,增强话语体系的凝练性与整体性。
近年来,理论界日益重视“范畴先行”的学术取向。通过对核心概念的梳理与界定,逐步推进知识结构的有机化与系统化建设,已成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具体到检察学领域,范畴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明确检察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检察实践本身涉及多种现象形态,如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检察权、检察官等,具有高度的交叉性与层级性。为防止研究对象泛化、知识结构混乱,必须在诸多相关概念中进行学理甄别与层次划分。从制度表达的组织化特征来看,检察制度既是检察现象领域各种关系的规范形式,也是检察现象领域各种活动方式的载体,集中体现了国家法律监督体制的规范安排、权力配置与运行逻辑,可以视为检察学最核心、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对象。
在此基础上,检察学范畴体系方能展开其建构。作为统摄核心概念的理论载体,范畴体系不仅回应“应当使用哪些基本概念”这一问题,更通过其结构展开,回答“这些概念之间如何相互生成”“应如何系统表达”等基本理论命题。具体而言,检察学范畴体系包括两个核心维度:其一,逻辑结构,着重揭示各核心范畴之间的生成关系与展开顺序,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在框架;其二,论述结构,指向范畴体系的外在呈现方式,通过一系列知识单元构建学科表达的组织形态。检察学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与论述结构分别回应了“基本概念的理论逻辑”与“基本概念的知识表述”这两个核心问题,构成范畴体系的内在展开机制与外在表达体系。
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的
逻辑结构
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由若干基本概念组成,具体包括人民检察、检察权、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与检察官、检察职能体系、检察管理、检察制度改革等。这些概念不是彼此孤立的术语罗列,而是依循内在生成关系逐层展开的逻辑结构。从结构类型来看,检察学范畴体系由逻辑起点范畴、逻辑中介范畴和逻辑终点范畴三类范畴构成,并在展开过程中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与“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形成具有内在演进性的辩证结构序列。
人民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逻辑起点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它必须是研究对象中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的事物,是“最简单的抽象”;其二,它所蕴含的基本矛盾应成为整个理论展开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其三,逻辑起点还应具有历史发展的原初地位。在检察学诸多基本概念中,人民检察最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从政治属性上看,人民检察集中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代表我国检察制度最根本的政治基础,蕴含人民性、法律监督本质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检察制度的根本标识。从矛盾结构上看,人民检察内在地包含着“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与“国家权力可能异化滥用”之间的基本张力,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结构构成了检察实践的矛盾起点。由此引出的检察权配置、监督机制建构与职能边界划分等问题,成为范畴体系中一系列中介范畴的展开基础。从历史脉络来看,人民检察亦具有明确的历史渊源。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工农检察委员会的设立便确立了早期人民检察理念,成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源头。因此,人民检察在政治属性、矛盾结构与历史渊源三个维度上均符合逻辑起点的标准,理应作为整个范畴体系展开的第一范畴。
以“人民检察”为逻辑起点,检察学范畴体系逐步展开为一系列制度中介范畴,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结构要素。各中介范畴不仅在概念层面彼此区分,更在制度体系中呈现内在的层级关系与功能分工。首先,“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权力,主要涵盖调查权、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构成检察制度中权力配置的核心内容。该范畴体现了“人民授权”与“为人民服务”的辩证关系,其权力行使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为民、客观公正等基本原则,是贯通检察制度的核心范畴。“法律监督”范畴明确了检察制度的功能定位,是检察机关区别于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根本属性。随着监督职能的拓展,法律监督已覆盖社会民生的多维领域,贯穿侦查、审判与执行全过程,标志着检察制度功能由惩治犯罪向参与社会治理的延伸。“检察机关与检察官”是体现检察制度组织体系与职能承担者的主体范畴。检察机关通过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的制度设计,构建了中央集中与地方协同相结合的组织架构,是保障检察制度协调运行与职能落实的核心机制;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直接行使主体,他们在制度中的功能定位要求在司法专业性、责任伦理与权力规范之间实现有机统一。“检察职能”范畴体现了检察制度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功能构造。以刑事、民事、行政与公益诉讼检察为支点,检察职能形成“四大检察”格局,明确了职责边界与工作重心。该范畴呈现检察制度由静态权力安排走向动态功能展开,是制度规范与实践运行之间的中介接口。“检察管理”范畴包括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方面,回应了检察制度运行程序化与规范化的基本要求。通过流程优化、数据治理和责任落实等手段,检察管理有效提升了制度运行的可控性、规范性与透明度,体现出检察制度运行机制的组织化与精细化趋势。
随着中介范畴的层层铺展,检察学范畴体系最终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检察改革作为制度体系的自我调整与发展升级,标志着范畴体系由抽象回归具体、由理论转入制度的逻辑闭环。从结构层面看,检察制度囊括了宪法定位、职权配置与组织原则等核心要素,是各项范畴在制度层面集成的汇聚点。从历史路径看,制度改革既是人民检察发展脉络的延续,也是当前制度实践持续推进的目标。在实践层面,通过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等改革举措,检察制度不断实现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反馈循环,构成范畴体系向实践敞开的动态结构。由此,检察制度在“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螺旋演进中不断完善,构成了一个以范畴体系为理论支撑、以改革实践为反馈路径的动态自洽结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的
论述结构
为在教学研讨和理论建构中系统呈现检察学知识体系,可以将上述范畴体系划分为六个论述板块:总论、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发展论和方法论。这六大板块在功能上相互独立,在结构上内在关联,共同构成检察学核心范畴的系统表达形式。
总论提纲挈领地呈现检察工作的政治逻辑与法理基础,回答“检察是什么、为了谁”的根本问题。该板块强调“人民检察”的宪法定位和本质属性,阐明检察机关政治性、法治性与人民性有机统一的制度特征,明确其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基本地位,并据此奠定中国检察学范畴体系的理论起点与价值方向。
本体论聚焦于检察制度的结构组成与制度要素,回答“检察体系由何构成”的问题。其内容涵盖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如最高检、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检察官管理制度(遴选、任用、保障机制等),以及“四大检察”职能的配置与运行机制。该板块帮助学习者识别检察机关“做什么”,即承担哪些职能,是理解检察制度基础结构的核心模块,也为实务部门准确定位职责提供理论指导。
运行论强调检察工作的实际运作过程,回应检察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该板块通过梳理案件办理流程、监督制约机制与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展现检察制度如何在程序体系中实现权力运行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运行论还覆盖检察政策贯彻与司法裁量的适用问题,例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侦诉衔接机制的实践配置等,体现出检察权从制度规定到程序运行的转化路径。作为连接制度设计与办案实务的中介板块,运行论有助于增强理论体系的实践可操作性,提升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效能。
价值论讨论检察工作的价值导向与文化基础,回答检察工作“体现何种价值”的问题。该板块围绕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等核心价值,分析其在制度建构与检察实践中的落地机制。同时,价值论注重揭示检察职业精神与中华法文化的内在渊源,例如忠诚、公正、慎刑等理念如何转化为制度文化与职业伦理。通过价值维度的建构,该板块能够强化检察制度的规范正当性,也为提升检察人员的职业认同与社会公众的制度信任提供支撑。
发展论追溯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比较研究,回应“检察制度从何而来、向何而去”的问题。一方面,总结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逻辑,揭示其从“一般监督”到“重点监督”,再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结构性演进,表明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本质上是一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持续优化制度体系的演进历史;另一方面,引入比较法视野,探讨域外检察制度在职能定位与运行模式上的异同,为中国检察制度改革提供更多启示与参考。
方法论聚焦检察学研究的思维方式与理论范式,回应“如何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问题。该板块强调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基础,系统贯彻“从抽象到具体”“逻辑与历史统一”“矛盾分析法”等基本原则,以确保理论体系生成过程的科学性与现实相关性。“从抽象到具体”要求研究在把握总体规定性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对职能配置、组织结构、制度管理等具体范畴的推演,最终实现对检察制度整体的系统认知;“逻辑与历史统一”强调范畴结构的构建应与检察制度的发展阶段相协调,从革命根据地到改革开放再到新时代,每一阶段均构成理论推演的历史基础;“矛盾分析法”则要求理论关注制度内在张力,如监督与制约、独立与配合等矛盾关系在现实运行中的表现形式,为检察制度在多元实践场景下的理论解释与制度调适提供分析工具。方法论板块作为论述结构的思维支撑,为检察学理论体系的逻辑严密性与问题导向性提供根本保障。
上述六大板块彼此衔接、共同构成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结构表达。在教学中,依此框架设置课程,有助于学生系统理解检察制度的整体逻辑;在研究中,依据板块展开专题探讨,有利于理论表达的完整性与层次性;在实务中,借助该结构进行理论阐释,能够推动抽象概念与具体实践的有效对接,提升检察理论对制度建构与办案实务的指导力和解释力。
综上所述,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构建范畴体系不仅是深化检察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实现学科自立自强的必由路径。通过厘清核心范畴、理顺内在结构并组织系统表达,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将逐步走向自主化、系统化与实践化。未来,应持续推进检察学范畴体系的完善与拓展,以更高水平的理论自觉与制度自信服务法治中国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行稳致远。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谢鹏程 孙艺菲)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