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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知识产权》2025年第5期目录及摘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04 14:58:01   浏览次数:1  发布人:cad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学术研究——1.系统法学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认知分歧与观念弥合——黄国群、李潜星2.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之维——朱家路3.生命周期理论下我国域名法律制度的立体模式形塑——汪焱梁——专题研讨——4.人工智能创作时代著作权犯罪的挑战与应对——陈昊5.AI模型训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解释分析及进路选择——吴广海、刘一鸣6.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影响——王志超7.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

    ——学术研究——

    1.系统法学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认知分歧与观念弥合——黄国群、李潜星

    2.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之维——朱家路

    3.生命周期理论下我国域名法律制度的立体模式形塑——汪焱梁

    ——专题研讨——

    4.人工智能创作时代著作权犯罪的挑战与应对——陈昊

    5.AI模型训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解释分析及进路选择——吴广海、刘一鸣

    6.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影响——王志超

    7.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涂藤

    ——域外法制——

    8.日本著作权法应对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制度逻辑考察——基于柔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展开——马浩天

    ——学术研究——

    1.系统法学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认知分歧与观念弥合

    作者:黄国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潜星,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知识产权客体认知分歧问题长期横亘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现实情况之间,难以逾越,进一步影响到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不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及法律整体的体系性、融贯性。为弥合认知分歧,基于全面系统干预(TSI)等系统方法,全面考量知识产权客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引入系统法学视角,以法律系统内部运行的封闭性和外部认知的开放性为指引,简化客体理论的复杂性,通过对比无体物与传统物权理论并借鉴原有法律体系中“物”的处理办法,运用拟制思维和概念化方法,探寻新的系统隐喻,对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堆题”化繁为简,以“准物化”进路实现观念弥合。无体物、结构体的拟定为理解和处理新兴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灵活空间,以此达到观念弥合的效果。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全面系统干预(TSI);系统法学

    2.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之维

    作者:朱家路,神户大学国际协力研究科法学博士候选人

    摘要:尽管虚拟财产并非知识产权之客体,但其仍在三个维度上与知识产权产生紧密联系。维度一,虚拟财产作为开发商智力成果:在著作权层面上,具备独创性的虚拟财产有机会被视为美术作品而获得拆分式保护,亦有机会以游戏画面或计算机程序的非文字要素为依托而获得整体式保护;在数据权权益层面上,虚拟财产(数据)仅能作为竞争利益受到行为法之保护。维度二,在虚拟财产作为用户可处分的利益时,RMT 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开发商著作权下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用户从他方智力成果中获益之行为的正当性仍需通过扩展穷竭原则的适用场域或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补正。维度三,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智力成果(扩展作品)时,用户本可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但服务协议往往将该权利进行削弱,进而凸显了私人自治结果与公共自治结果间的深刻矛盾。

    关键词: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著作权;网络游戏;用户利益

    3.生命周期理论下我国域名法律制度的立体模式形塑

    作者:汪焱梁,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指示互联网协议的地址,使计算机得以建立特定且唯一的联系,是创设域名制度的目的。时至今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然促使域名的技术性功能质变为商业化使用价值。当前侵犯域名行为时有发生的原因,既有域名价值自身的吸引,亦有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漏洞。为此,需要首先明确域名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通过从域名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生命周期分别审视域名制度的实践困境,并建构立体式的三维进路:在技术维度,秉持技术优化论的观点,改善域名的应用技术方案;在法律维度,以明确侵犯域名的相关规定为核心,制定专门的立法规范;在制度维度,以激发域名权活力为核心,重塑域名注册、交易和救济体系。

    关键词:域名;识别功能;独立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专题研讨——

    4.人工智能创作时代著作权犯罪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陈昊,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迭代升级,人工智能已经深度介入各类知识生产。人工智能创作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在面对人工智能创作技术变革带来的新挑战时,应避免摇摆不定,适时作出针对性调整与应对。从目的论层面理解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通过对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既能够使现有体系容纳新的犯罪现象,也能够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与民法、行政法共同实现现代著作权法的激励目的。具体而言,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刑法中的“复制发行”在内涵上可以作出与著作权法上复制权和发行权概念所不同的理解;依据归责重心的差异,合理认定不同场景下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罪;激励目的;法秩序统一

    5.AI模型训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解释分析及进路选择

    作者:吴广海,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一鸣,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AI 模型的训练以巨量的数据投喂为前置步骤。数据未经许可被纳入训练极易造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大数据训练本身具备的“营利性”“表达性”与“竞争性”等特点,使其面临合理使用的解释障碍。在人工智能迅速迭代的当下,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乏力,亟待调整。因此,在制度层面,可依解释论对合理使用制度作进一步诠释。对“营利性使用”“表达性使用”“竞争性使用”三大判断标准进行解释分析。为减少“营利性使用”对AI 模型训练行为的限制,可将“营利”理解为“直接营利”并引入“转化性使用”。判断“表达性使用”时,可从后端输出内容考虑,将输出内容划分为不同种类并与输入内容进行比较。面对“竞争性使用”的屏障,可将企业数据合规义务前置以缓解“竞争性使用”冲突。在技术层面,尝试探索联邦学习技术、算法解释技术与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利于配合制度层面的解释。通过制度解释与技术探索,以求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进行扩张,使得 AI 模型的训练行为得以纳入其中。

    关键词:数据侵权;著作权合理使用;数据训练;数字技术

    6.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影响

    作者:王志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二级巡视员;李胜臻,高级工程师,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摘要: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正不断拓展其应用边界,给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带来了诸多

    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工智能不仅改变了传统工作模式,还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机制带来冲击,促使法律学者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法律框架,评估其在新科技环境下的适用性,从而有效应对技术革新所引发的各种新挑战。重点从权利归属认定、审查确权程序、侵权责任界定等方面开展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探讨,从方法论层面揭示人工智能技术冲击下的法律制度变革路径,围绕“科技向善”理念,强调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参与度,为构建适应人工智能生态的知识产权治理框架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归属认定;审查确权程序;侵权责任界定

    7.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作者:涂藤,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在人工智能生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时,服务提供者为侵权责任主体,由此引发其责任认定方式问题。由于欠缺损害发生的盖然性与严重性,且服务提供者对个中风险缺乏控制力,应适用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以一切可接触到的作品作为训练数据集,不宜延续著作权法长期以来通过接触要件判断过错的事实推定路径。而适用“违法视为过失”判断过错虽然具备正当性,但根据保护性规范与私法所保护法益的重合性之限制,服务提供者仅在未设置投诉举报机制时存在过错,风险提示义务与显著标识义务所保护的并非著作权法的法益,不宜设置为注意义务的内容。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保护性规范;注意义务

    ——域外法制——

    8.日本著作权法应对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制度逻辑考察——基于柔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展开

    作者:马浩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文本与数据挖掘是人工智能训练与创新的核心环节,在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的现代,这一行为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下却面临严峻挑战。日本通过2018年修订《著作权法》,引入柔性合理使用条款,为文本与数据挖掘提供合法性空间,在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立法中亦属于相当独特且开放程度极高的立法例。本文以日本著作权最新立法为切入点,明确文本与数据挖掘过程合法化过程中的要点及待探讨问题。以期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比较法;著作权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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