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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的变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解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坚持依法惩治和宽严相济相结合,典型案例涉及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进一步提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指导作用。
推动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
随着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的兴起,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借助技术手段和虚拟空间来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借助网络空间的实时性,突破空间限制,加快资金转移的速度,而处于网络两端的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拟用户名注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相关犯罪更难查处。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一中,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过OKEX等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以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成为此类犯罪一种新的常见犯罪手法。
可疑人员报一个购金总金额,由店员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数量,对款式在所不问,付款时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按对方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在典型案例二中,面对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珠宝店经营人员詹某某却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并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涉诈后仍继续交易。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谈及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对此,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交易异常性、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惩治利用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开采海砂等非法采矿犯罪的过驳、运输行为因其环境复杂性与隐蔽性,举报线索多在运输环节,上游犯罪虽查证属实,但在具体情节上还存在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点不清、非法采砂的行为人未到案等问题。典型案例四“朱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即为这样的具体司法案例。
对此,《解释》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办理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涉案海砂矿质鉴定、涉案海域是否登记海砂采矿权的情况等,结合相关被告人的口供,能够证明涉案海砂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犯罪所得,即可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不要求必须掌握具体的犯罪人和事实细节。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一起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来源不明,结合社会常识、工作阅历等,足以判断铺路钢板系犯罪所得,其代为销售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说。
同时,《解释》增加从宽处罚情形。罗国良介绍说,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另外,在典型案例六中,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65万余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二人受人雇用、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司法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判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做到突出重点、精准打击犯罪。此外,对涉案人员应当准确区分主从犯,结合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做到精准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次与《解释》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职业惯犯以及拒不配合涉案财物追缴、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等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表示。
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在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划分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2023年11月,被告人满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专门从事洗钱业务的团伙取得联系,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该团伙使用,并收集潘某、宋某、于某等人的银行卡、手机卡交给该团伙。满某某被带到该团伙专门从事资金转移的出租屋,由该团伙提供食宿,在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该团伙成员操作满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进行频繁收款、转账;当部分账户因资金交易异常被银行采取封控措施后,该团伙即通过满某某安排相应银行卡主到银行支取卡内现金。
该案一审以帮信罪判处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明知其所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满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对满某某犯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认定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对于如何准确认定涉“两卡”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及界分该罪和帮信罪具有指导意义——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两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的行为,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并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判断。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见习记者: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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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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