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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7 15:48:07   浏览次数:609  发布人:2932****  IP:125.64.47.***  评论:0
    导读

    为了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诈骗和非法集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全省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2022年8月19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单位印发了《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诈骗和非法集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全省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2022年8月19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单位印发了《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考虑

      2021年5月1日,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施行,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为加强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费、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有三个章节共27条,包括总则、会员卡发放及收费规范、部门监管。

      (一)明确了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的条件。养老机构会员费用,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使会员获得优先入住和打折优惠资格等收取的费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收取会员费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设施兴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二是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三是养老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含地级市域范围内连锁经营床位);四是已投入运营三个月以上。同时,《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含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二)明确了会员卡发放及收费规范。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平均养老服务费月收费标准的12倍。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后的可抵押物估值的60%;会员在办理会员卡后提出退还会员费要求时,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退还老年人全部费用,除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事先应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在属地商业银行开设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资金存管监管协议,明确监管的范围、各方的义务、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帐户设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养老机构对实际入住的老年人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应当专款专用。

      (三)明确了各部门监管的责任。民政部门应配合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会员费用和养老机构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禁止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反限制性规定以及不按规定将会员费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养老机构及其他(单位)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养老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从立案或定性非法集资之日起暂停所有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涉嫌非法集资款未全部清退完毕前,不得领取政府部门任何补贴和恢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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