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困境家庭中的残疾人包括城乡特困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符合上述困境家庭条件的残疾人入住养老院可以享受到补贴优惠政策
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助。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
(二)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补助。
(三)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五)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
(六)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